+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 > 信息动态 > 行业动态

生物质锅炉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其用途

生物质锅炉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其用途、规模以及燃料种类等因素而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环保标准和要求: 1. 排放标准: 对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按其燃料种类和燃
动态详细

生物质锅炉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其用途、规模以及燃料种类等因素而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环保标准和要求:

1. 排放标准:

  对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按其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应的排放限值。若采用直接燃烧方式,则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若采用气化发电方式,则执行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

  对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锅炉,适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目前,该标准正在进行修订,新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严于标准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区域(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具体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有详细规定,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具体排放限值。

2. 能效标准: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标明锅炉设计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

  新建、改建、扩建政府采购项目应选用列入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达到技术规范中目标值的锅炉产品。

3. 其他要求:

  锅炉及其系统要配备符合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计量装置,并记录相关数据。

  锅炉使用单位应完善相关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建立锅炉节能环保技术档案,明确目标责任与岗位管理责任。

  锅炉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建立自行监测制度,落实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严格记录并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及时编制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对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予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也不办理使用登记。

综上所述,生物质锅炉的环保标准涉及排放标准、能效标准以及其他一系列管理和操作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生物质锅炉在运行过程中能够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源利用效率。


相关产品

联系地址
地 址:山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90号
电 话:0532-85152510
传 真:0532-83712129
联系人:冯经理
手 机:13668842798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rss地图 | 售后服务 | 联系我们
地址:山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90号 电话:0532-85152510 传真:0532-83712129 联系人:冯经理 手机:13668842798
邮箱:13668842798@139.com Copyright 青岛博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www.qdbycc.com

鲁公网安备 37020302372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