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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 2021 2025 年)》有关要求,推进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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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推进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行业发展,持续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

(二)主要目标

——2023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3年年底前,全省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投产时要实现超低排放。

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的水泥企业或主要生产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各市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提前实施。

二、指标及措施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指对全部生产环节(矿山开采及输送、原料破碎、原料预均化及储存、原料烘干、原料配料库、生料粉磨、生料库、煤预均化及储存、煤磨、熟料煅烧、熟料储存及散装、混合材库、水泥粉磨、水泥储存及散装、水泥包装和发运等)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实施全流程升级改造,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3。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破碎机,生料及煤粉制备过程中破碎机、磨机,熟料、石膏、混合材料储存及输送,水泥粉磨,水泥储库、包装、散装、发运等主要环节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所有产尘设施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生产月份至少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的时段不应超过《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32018)的有关要求。

(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各企业颗粒物和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0.5mg/m31mg/m3

加强矿山开采扬尘控制,所有水泥矿山达到《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37/T 38432019)建设要求,矿山机械钻孔机应配置除尘器或其他除尘设施。提高物料储存环节扬尘控制能力,粉状物料全部密闭储存,其他物料全部封闭储存。物料输送过程扬尘防控,物料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散状原燃料卸车、上料、配料、输送在的情况下密闭作业。提升生产工艺过程烟粉尘排放治理水平,熟料厂熟料散装、包装车间以及粉磨站破碎机、辊压机、磨机全封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见附件1

(三)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和厂内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减少物料二次倒运。进出厂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60%以上;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除水泥罐式货车外)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

厂区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为新能源或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械,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范围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污染排放监测监控要求。水泥企业应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应按要求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窑头)、独立烘干系统、水泥磨等有组织排放源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应增加氨排放监测。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对应建设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和颗粒物监控设施。矿山开采区域、原料与燃料储库料场进出口、熟料生产各生产工艺下料口及发运进出口等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矿山开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厂区内运输道路两侧安装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设施,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自动监测站。在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门禁电子记录要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CEMSDCS系统、门禁电子记录等数据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要保存六个月以上。具体要求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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